一、法律规定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立案追诉。 注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2. 妨害国家机关很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3. 造成政治影响很坏、经济损失很大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动机、目的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目的等等。 1. 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 3.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可从轻处罚。 4.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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