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追诉。 注意: 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法条竞合犯的例外; 二、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被告人不存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3. 被告人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4. 现有证据存在瑕疵或非法取证问题,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5.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可从轻处罚。 6.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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