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

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考试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行为。


三、立案追诉标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当立案追诉。


提示:根据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

普通高等学生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量刑标准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意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注意三: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注意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五、常见辩护要点

  

1.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

3.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或现有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可从轻处罚。

5.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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