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目前,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进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主要之一体现在刑事立法方面,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由原先的三到七年上调为如今的三到十年,这一修改不仅体现了注册商标类犯罪呈现出


导读


目前,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进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主要之一体现在刑事立法方面,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由原先的三到七年上调为如今的三到十年,这一修改不仅体现了注册商标类犯罪呈现出日益增长的严峻趋势,也反应了我国对这一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所提高。为了让读者能够清晰准确的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有着更为具体的了解,笔者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进行剖析,并围绕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义、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量刑标准和司法实务认定这五个方面来展开论述。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面对日益严重化、复杂化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刑法作为保护商标的重要工具,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不仅对保护商标专用权有着不可替代的好处,也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极为重要。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的通说观点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可知,若要构成某一个罪名,就必须符合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而若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则必须符合下列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要件是指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要件

该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

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未经申请并取得商标者许可, 或者未经通过商标权的继受取得商标权者许可。

第二,“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第三,“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其中,“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另外,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第四,“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五,“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要件是指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且情节达到犯罪的标准都可以构成本罪 。

主观方面要件

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的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但一般认为过失并不构成本罪。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可知: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五、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实务认定


关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4.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6.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关系

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又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该结论仅就同一商品而言,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是同一种商品,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关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这是就其产品的性能来讲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从性质上讲,它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该产品本身就是伪劣产品;二是该产品在性能上是合格的,没有质量问题。 因此,如果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非伪劣产品,而只是假冒了注册商标的商品,则只能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犯罪对象都是伪劣产品时,则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9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释[2011]3号)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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