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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