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犯罪主体: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八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6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3)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汁3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4)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 (5)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 (6)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二、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汁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1.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发票是否出售、出售多少,所持有的伪造印章是否由行为人伪造,印章是否使用过。 2.行为人伪造的增值税法发票系复印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3.不符合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4.无法认定涉案的发票数量及票面金额达到了追诉标准,不起诉。 5.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且伪造发票的来源不清,不起诉。 6.出售的伪造的发票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起诉。 7.行为人仅有介绍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未实际获得好处费,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8.行为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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