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法条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犯罪客体: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包含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


三、立案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四、量刑标准

1、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的,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非法活动1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200万元以上;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

(3)挪用公款不退还,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

(4)其他严重的情节。

3、非法活动3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5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五、常见辩护要点

1. 行为人的身份是否适格,本罪为特殊主体;

2. 挪用公款是否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标准;

3. 行为人挪用的资金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4. 认定的犯罪数额是否准确,审查犯罪数额是否达到了法定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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