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法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
法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客观要件包含以下四个要素:
(1)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人在不具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作出具有法定注册最低限额的申报,或者虽然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作出高于实缴资本的申报。(2)采取欺诈手段。包括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和其他欺诈手段。前者是指使用不真实的验资、验证、评估报告书等证明文件,后者“其他欺诈手段”主要是指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采用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行为。(3)取得公司登记。即已被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注册并已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第5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本罪名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公司若属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不构成本罪。(2)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是为了夸大公司员工的人数或生产经营条件,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与虚报注册资本无关,不构成本罪。(3)如果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而是去实施其他的行为,不构成本罪。(4)如果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使用的是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了欺诈手段,没有予以登记,不构成本罪。(5)如果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达到《追诉标准(二)》的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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