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

一、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国家机关等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不要求有特定犯罪动机。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扶贫和公益事业捐助或专项基金财产及特定情况下的私人财产。以及侵犯国家机关等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主要侵犯职务廉洁性。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立案追诉标准


1. 数额标准: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予以立案。
2. 特殊情形: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贪污罪并立案。包括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四、量刑标准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五、常见辩护要点

  
1需确认被告人是否符合贪污罪的特殊主体要求,如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是否为国家机关等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存在委托关系不成立等情况。
2. 证明被告人主是否观故意,重点在于证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直接故意,例如存在误解、过失等导致的财物处置不当,并非主观上有意贪污。
3. 核实被告人是否真正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还是仅因工作关系偶然接触到财物,若不存在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不构成贪污罪。
4精确核算贪污数额,对涉案财物的价值认定、计算方法等进行审查,若存在数额计算错误、重复计算、价值评估不合理等问题,可要求调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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