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千元至1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或者诈骗数额接近3万元至10万元,并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诈骗数额接近50万元,并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对方并没有受到财物损失或没有达到入罪标准。
3.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受害人处分财物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
5.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
6.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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