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且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被看护人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有下列情节恶劣的情形应予立案: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
1.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的;
2.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长期使用的;
3.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被告人的身份不适格,并不是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2.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
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但并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立案标准。
4.认定行为人够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5.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系初犯偶犯,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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