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犯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1.自然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2.自然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1.被告人主观上并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故意,主观恶性小,系过失行为。
2.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
3.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4.被告人所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没有达到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程度,不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5.被告人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没有获利。
6.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7.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系初犯偶犯,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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