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知,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同时笔者发现,在律师的日常工作中和行政机关执法的过程中,都会经常引用和使用法律条文,但是却还有不少的律师同仁甚至是行政机关在引用和使用法律条文时,一直分不清楚编、章、节、条、款、项、目之间的区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知,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同时笔者发现,在律师的日常工作中和行政机关执法的过程中,都会经常引用和使用法律条文,但是却还有不少的律师同仁甚至是行政机关在引用和使用法律条文时,一直分不清楚编、章、节、条、款、项、目之间的区别。

故笔者为了让大家正确使用法律规范中编、章、节、条、款、项、目,于是对此进行梳理。


一、编、章、节


(一)编

编一般设置于重大的、篇幅长的法律文本中,编的名称下面可设若干章,编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如我国的刑法、民法典、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设有编或分上下编。

(二)章

章是指具有中等篇幅内容的法律,一般按章排列构成。章之上可以有编,也可以不设编,章的下面可以设若干节,内容少的章也可以不设节。可以通过章的设置情况,了解到法律的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章的序号按中文数字依自然数顺序排列,每一章有章名,表达独立的法律内容。

(三)节

节是设置于章下面的,节有节名。设几个节由章的内容长短决定,节的序号用中文数字表示。节可多可少也可不设,但设节最少不能少于两节。设节的目的是为了在使用法律时能清楚、迅速地了解整个法律的框架和结构。


二、条、款


(一)条

首先,法律规范的“条”,是设在章或节之下,也是组成法律法规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并且一部法律的条文应当按统一的顺序排列,一贯到底,内容排列按照逻辑从一般到具体。同时,设条的目的是为了准确、迅速、有效把握法律最基本的主旨和内容。

其次,相同的内容应当规定在同一个条文当中。并且该条应当按照中文数字,以自然数为顺序表示。如果在适用法律规范条文时,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如果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具体哪一款。

最后,关于条的书写应当使用中文,而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时,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写成参照《民法典》第520条。

(二)款

首先,款是在条之下,表示条的内容分为不同的层次。并且一个款只能表示一个层次的意思,而同一个意思只能规定在同一款中。

其次,款是没有序号的,只能依附条而存在,一条可以设置多款。同时,款的使用率仅次于条,没有款的法律是很少的。“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也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最后,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不写作《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2款。


三、项、目

(一)项

首先,项设在款之下,表示款的内容分为不同层次的意思。设项时应当注意款的性质和层次,同一性质和层次用项表示,也可以用多项表示款的几层意思。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表述。

其次,“项”一般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该条中的(一)、(二)、(三)......(六)等就是该条的六个项。该六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情形”的说明。所以,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最后,对含有项的法条,在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果不适用到项,会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

(二)目

首先,目设在项之下,表示项的内容分为不同层次的意思。而且可以用多目表示项有几层意思,目在法律中使用得比较少,序号一般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其次,“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是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

最后,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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