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光伏电站并购中的用地审查,应先区分“取得土地使用基础”与“具备建设条件”。土地租赁、补偿协议等民事安排,主要解决占有使用、费用支付和补偿分担问题,不能替代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审批、林草资源使用和生态保护空间准入等行政手续。对于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收购方应将光伏方阵、升压站及运行管理设施、集电线路
摘要:光伏电站并购中的用地审查,应先区分“取得土地使用基础”与“具备建设条件”。土地租赁、补偿协议等民事安排,主要解决占有使用、费用支付和补偿分担问题,不能替代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审批、林草资源使用和生态保护空间准入等行政手续。对于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收购方应将光伏方阵、升压站及运行管理设施、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送出工程和施工临时占地等分开核验,并逐项对应坐标范围、地类权属、批准文件、协议安排与现场状态,重点识别是否存在错位。本文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为主线,结合现行林草、湿地、河湖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一张叠合图、三类交易判断、五类核心手续、四项闭合”的工作方法,并说明如何将未闭合事项转化为交割条件、价款保留、交易最终截止日和专项赔偿。用地审查真正需要确认的,并非是否存在一套土地文件;而是项目剩余运营期内,每一处项目占地是否均具有稳定、持续、可使用的合法依据。
关键词:光伏方阵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建设用地审批;使用林地审核;草原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尽职调查;交割先决条件
引言:租地完成,不等于项目占地合法
光伏电站收购中,卖方常以一句话概括项目用地:“土地已经全部租妥,租期覆盖经营期,村集体也同意。”这句话可能属实,但仅能回答项目公司经谁同意使用土地、租金由谁收取,并不能回答项目公司是否有权在该地块建设和运营。土地租赁协议、集体决策材料和付款凭证,不能替代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使用林地审核、草原征占用审核等法定手续,也不能证明项目已经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
实务中的风险,往往藏在面积不大、位置分散的永久设施和线性工程中:升压站占用农用地但没有办理转用手续,却被笼统归入“方阵范围”;架空集电线路或送出线路的杆塔落入林地、草原,线路图纸齐全,林草占用手续却未覆盖到每一基塔;方阵备案范围内出现大面积硬化、永久性建筑或非必要道路;送出线路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叠,仅取得接入意见,未完成相应的空间准入论证和报批。此类问题交割后暴露,买方即使持有完整的租赁合同,仍可能面临责令停止建设、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复垦复绿、行政处罚、融资受阻等一系列后果。
因此,用地尽调的重点不在于简单罗列或补充材料清单,而应先把项目用地按实际占用方式拆开,再逐块核对地类、权属、批准手续、生态管控边界和现场状态。下文将按照“占地拆解—文件分层—逐块核验—交易处置”的顺序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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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拆空间:一座光伏电站至少分为六类占地
“项目用地手续齐全”不能直接作为尽调结论。方阵、升压站、线路、道路、送出工程和施工临时占地适用的地类规则及审批程序并不相同。尽调底稿应按下列六类空间建立台账,逐项记录坐标、面积、现状地类、取得方式、批准文件、实际用途和责任主体。
占地模块 | 主要构成 | 审查重点 | 常见红旗 |
光伏方阵区 | 组件、支架、逆变器室及箱变、直埋集电线路、方阵内部必要道路 | 是否占用耕地;是否改变地表形态;备案范围与实建是否一致;复合利用是否持续 | 以方阵备案解释全场合规;方阵区内出现大面积硬化、围墙、管理用房或非必要道路 |
升压站及运行管理设施 | 升压站、开关站、综合楼、控制室、储能站房及附属建筑 | 建设用地批准、供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依据、规划许可、登记路径 | 仅有租赁合同或项目备案,无建设用地批准、供地文件或可落实的登记路径 |
集电线路 | 直埋电缆、架空线路、塔基、检修通道 | 区分直埋与架空;杆塔基础用地、占林占草和通行检修权逐基核验 | 线路设计和竣工图纸齐全,塔基用地、林草审核或走廊权利缺失 |
场内外道路 | 方阵内巡检道路、进场道路、施工道路、运维道路 | 按位置、功能和服务对象区分农村道路与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核查相应平衡要求 | 将进场道路、外部运输道路或长期运维道路统一记作“农村道路” |
送出工程 | 升压站至公共电网接入点的线路、塔基、走廊及附属设施 | 用地及林草手续、走廊补偿、产权归属、移交条件和后续运维责任 | 仅核接入意见,不查送出工程用地、塔基占地和产权移交 |
施工临时占地 | 施工营地、材料堆场、临时便道、临时用林用草 | 批准范围和期限、复垦或植被恢复方案、验收退还和费用结清 | 项目已并网而临时占地仍在使用,或虽已清场但未经复垦验收 |
方阵与配套设施需要分开审查,但不能割裂审查。二者共同受项目红线、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时序约束,用林、用草手续还可能与建设用地报批相互衔接。分开审查的要义,是为每一处实际土地占用找到与其用途相符的法律依据:方阵备案不能补正升压站的占地违法,建设用地批复也不能替代林草、湿地或生态保护红线准入。
2
再分文件:材料的效力止于其证明对象
用地材料不能按“有没有盖章”分类。尽调首先要判断文件的法律性质和证明对象,再核对其所载范围能否覆盖实际占地。土地合同、集体决策、方阵备案、行政许可、供地文件和不动产登记处于不同层次;哪一层有缺口,则应在该层补正,不能拿另一层文件替代。
文件/权利 | 法律性质 | 主要证明事项 | 尽调处理 | 不能替代 |
土地租赁或有偿使用协议 | 民事合同 | 约定占有使用、租金和补偿,不产生行政审批效力 | 核对出租主体、集体决策、租赁期限、付款情况、四至范围及违约后果 | 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用林用草手续和生态准入 |
村民会议或集体决策文件 | 集体资产处分程序材料 | 出租、流转或补偿事项已履行相应集体决策程序 | 核对表决主体、表决比例、公示情况、授权链条及款项流向 | 建设用地批准、不动产登记与林草审核 |
方阵用地备案 | 用地备案和监管材料 | 方阵范围已经履行备案并纳入用地监管 | 核对备案四至、坐标、地类、面积与现场状态是否一致 | 配套设施合法性、林草资源准入和生态保护红线避让 |
建设用地批准、供地文件及不动产权证 | 行政审批、供地与物权凭证 | 永久设施的用地审批、供应和不动产权属状态 | 分别核对批准范围、用途、主体、期限及登记状态 | 林地、草原、湿地及生态保护红线准入 |
使用林地审核或临时使用林地批准 | 林草行政许可 | 永久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准入范围、期限和恢复义务 | 将批文坐标与方阵、杆塔、道路、送出工程和临时占地逐项叠合 | 建设用地审批、草原手续及生态红线准入 |
草原征占用审核或临时占用审批 | 林草行政许可 | 永久使用或临时占用草原的范围、期限及植被恢复责任 | 核对草原管理边界、审核权限、面积、缴费和恢复验收 | 建设用地手续、林地手续及其他生态准入 |
环评、水保及其他专项批复 | 环境或专项行政手续 | 相应环境、水土保持或其他专项事项 | 仅在其法定证明范围内使用,不作扩大解释 | 土地用途、林草资源和生态空间准入 |
交易文件也应遵循同一逻辑。“用地手续齐全”之类表述过于笼统,发生争议时难以对应具体违约事实。更稳妥的写法,是分别定义“合格方阵用地”“合格配套设施用地”“合格用林用草手续”“合格送出工程用地”和“重大用地瑕疵事件”,并在协议附件中逐块列明坐标、面积、地类、取得方式和证明文件。只有合同定义能够落到具体图斑,付款和赔偿条款才有执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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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阵用地:按地表地类管理有明确边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是现行光伏用地分类管理的核心文件。按照12号文,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无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该规则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光伏方阵用地,不能扩张适用于整个电站。
(一)方阵不得占用耕地,历史项目不得超范围建设
12号文明确,光伏项目选址应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同时,新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等设置禁止性要求的区域,且光伏方阵不得占用耕地。尽调不能仅采信租赁合同中的“荒地”“山坡地”等表述,应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有效图层,将方阵、道路、杆塔基础和升压站坐标分别与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林草湿荒调查成果、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边界相叠合逐一比对,地类结论应落到具体图斑和面积。
历史项目须另行判断。12号文施行前,已按照原有光伏用地政策获批准立项的项目,可按批准立项时的用地预审和有关用地意见执行,但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也不得增加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地的面积。尽调应当同时核对立项时点、当时适用规则、获批范围、实建范围和历次扩建改造范围。不能仅凭一份历史用地预审或沟通函,就认定全部现状占地当然适用旧政策。
(二)“不改变地表形态”以现场实态为准,不以项目名称认定
方阵区是否符合用地备案管理适用条件,最终应以现场而非项目名称为依据。连续硬化、非必要的大规模场地平整、永久建筑、超出必要范围的混凝土基础、弃土弃渣,以及足以改变排水、土壤或植被条件的施工,都可能使相关区域不再具备按原地类管理的事实基础。支架和设备基础是否改变地表形态,不能只看设计图纸,还要结合实际施工方式、占地比例、可恢复性、对土壤植被的影响以及属地实施标准判断。
核验可沿四条线展开:现场线,逐一定位硬化、平整、建筑和道路;影像线,对比施工前、施工中、投运后的遥感影像及年度变更图斑,查明变化时点;用途线,判断方阵内道路、堆场和建筑是否确属发电所必需,是否超出备案范围;整改线,对已经改变地表的区域,核对执法处理、拆改或补办路径、复垦复绿方案、验收文件和费用承担。
(三)复合利用先看实际生产,再看项目管理类别
1.复合利用须真实、持续。“农光互补”“林光互补”“草光互补”“渔光互补”是开发模式,不是用地豁免。原有农业、林业、牧业或渔业用途是否依法持续存在,应以生产记录、现场状态和属地标准判断,而不能只看项目名称。具体而言:
农光互补项目的方阵同样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核查板下农业生产是否持续、农业生产条件是否受到实质影响,以及是否符合属地复合利用标准;
林光互补项目只能在12号文允许的灌木林地范围内实施,即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或者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或破坏原有植被,也不得先将乔木林地、竹林地改造为灌木林地再架设光伏板;
草光互补项目不得占用基本草原。对于使用基本草原以外草原建设光伏项目的,还应符合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确定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和建设要求开展选址和建设;
渔光互补项目除核查水域权属、养殖权属及相关协议安排外,还应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的河湖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边界进行复核,重点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行洪安全、水生态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等相关要求。
2.项目类型应按实际形态重新核定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及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问答(2025年版)》明确,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和小型地面电站归入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在该办法发布前已按分布式项目备案,并于2025年5月1日前全容量并网的农光、渔光互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并购中如发现备案类型为分布式、实际却是地面电站,应按集中式项目的年度建设安排、备案、接网和用地要求重新检查,而不能沿用屋顶分布式项目的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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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永久设施须按建设用地独立审查
配套设施占地通常不大,却直接影响不动产登记、抵押融资和长期运营。常见的问题是把升压站、综合楼、一般道路和架空线路杆塔基础一并划入方阵红线,再以方阵备案或土地租赁合同解释其合法性。12号文明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施位于项目总红线内或占地面积较小,均不构成免办理由。
(一)升压站、综合楼、储能及管理设施
升压站、运行管理中心、综合楼和储能站房等具有永久建设属性,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尽调至少应核对五项内容:一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依法适用时);二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供地文件或者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据;三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手续(依法适用时);四是不动产权证,或者不存在实质障碍的登记路径;五是批准文件所载主体、项目名称、用途、面积和坐标与项目公司及实建状态是否一致。对已经取得用地批复的项目,尽调重点应放在批复真实性、范围和现状一致性上,不必脱离报批状态另作形式化核查。
(二)道路用地应按位置和功能逐条分类
按照12号文,符合《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TD/T 1075-2023)、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且直接配套方阵的道路,可以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是否适用农村道路口径,应结合位置、功能、宽度和服务对象判断,不能以设计图中的名称代替。进场道路、场外运输道路以及兼具长期运维功能的道路,尤其需要逐条核验。
尽调应取得道路清单和中心线坐标,逐条记录宽度、长度、硬化方式、建设时点、服务对象、现状地类和补偿安排,并与备案图、竣工图及现场状态核对。道路总面积没有突破用地指标,并不意味着其中每一条道路的管理类别都正确。
(三)集电线路分类查用地,送出工程穿透查产权
集电线路应按敷设方式审查。采用直埋电缆的,相关占地通常纳入方阵用地范围统筹管理;采用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等永久占地属于配套设施用地,应按建设用地管理。杆塔或施工区域占用林地、草原,或者与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叠的,还要逐基、逐段核查相应资源和生态准入手续。走廊内的林木采伐、青苗补偿、通行检修和安全限制,也应查明权利来源及履行情况。线路批复、接入意见和竣工图纸均不能替代前述核验。
送出工程还要穿透到产权和责任边界:由谁投资建设,杆塔基础用地由谁取得,走廊补偿由谁支付,资产是否以及何时移交电网企业,移交前后的检修责任和新增费用由谁承担。接入意见解决的是技术接入方案,既不证明送出工程用地已经落实,也不当然确定资产权属。
(四)施工临时占地应完整核验批准、复垦与验收证据
施工营地、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及临时用林用草,在交割时往往已经清理,但未批先用、超范围或超期使用、未按方案复垦恢复等责任,不会因项目并网或现场清场自动消失。收购已并网项目,应调取批准文件及坐标、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或植被恢复方案、验收或退还资料以及相关费用结清凭证。现场已经恢复但相关行政验收、销项或备案材料尚未完善的事项,应在交易文件中明确责任方的补证责任,并通过保留一定比例交易价款等方式,对应保障后续整改闭环责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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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林、用草、湿地与生态保护红线:准入分别核验,互不替代
土地用途审批与林草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解决的问题并不相同。对升压站、杆塔基础、道路等永久设施,占用林地或草原的审核通常与建设用地报批衔接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方阵使用灌木林地或基本草原以外草原,则适用光伏项目的专门管理要求。程序可以联动,但实体审查各自独立,许可效力亦不能相互替代。尽调结论不宜笼统表述为“林草手续均为建设用地审批前置条件”,而应先确定占地模块和使用方式,再给出对应的审批路径。
(一)用林:认定以管理边界为准,手续按占地模块分别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确立了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基本规则。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使用林地,应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期满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林地认定不能只看现场有无高大林木。应以国土调查统一底版、依法明确的林地管理边界以及林草主管部门现行管理数据为基础,同时核对林地保护等级、天然林、公益林、重点国有林区和自然保护地等特殊限制。合同载明“荒山”,或者现场已形成道路,并不能当然排除林地属性。
光伏项目用林应按占地模块分别处理:
1.方阵用地。方阵按12号文使用符合条件的灌木林地时,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由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恢复林地原状。该安排只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方阵用地,不能覆盖升压站、杆塔基础和其他配套设施;
2.配套设施用地。升压站、架空线路杆塔基础、道路等占用林地的,应按永久占用或临时使用的实际方式办理相应林地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另行核查采伐许可。
林地审核同意或临时使用林地批准的坐标、面积、期限和用途,应与实际占用逐一对应;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林木采伐以及期满恢复,也要分别形成闭环证据。
(二)用草:先确认草原管理边界,再区分方阵与配套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应按权限由国家或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林草主管部门依属地权限审批,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期满后应恢复植被并及时退还。光伏项目用草方面,新建、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基本草原。光伏方阵使用基本草原以外草原的,还应符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使用草原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3〕126号)及属地实施要求;升压站、道路、线路等配套设施使用草原的,则应按永久或临时属性,分别办理相应手续。
“其他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是国土调查中的地类名称,不能单凭名称判断是否纳入《草原法》管理范围、是否属于基本草原,也不能据此判断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项目尽调中,应结合国土调查地类信息和林草主管部门关于草原管理范围的认定或核查意见,分别核实:项目方阵是否符合光伏用地管理要求,是否涉及草原审核审批,批准范围与实际占用范围是否一致,以及植被恢复费缴纳和植被恢复责任是否落实。
(三)涉湿地和水域:先查法定边界,再判断建设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管理制度。项目是否涉湿,不能仅凭现场有无水面判断,而应核对湿地名录、湿地保护规划、河湖管理范围及属地管控数据。该法所称湿地不包括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但这一排除只解决湿地保护法上的定性问题,不免除土地、水利、渔业、行洪安全和自然保护地等其他要求。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要求,光伏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等区域建设的,应进行科学论证并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渔光互补尽调不能只核查养殖合同,还应结合项目坐标核查河湖管理范围、水域属性、水利部门意见,并审核相关论证材料,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水域管理要求。
(四)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先辨准入类型,再核对法定文件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只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方阵、升压站和运行管理设施原则上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送出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只有在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并满足生态功能保护要求时,才可能进入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程序。
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报批时应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超出有限人为活动范围、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则须遵循国家重大项目审批路径办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一般性部门回复、会议纪要或口头意见不能替代上述文件。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合法光伏设施也不得扩建或扩大范围,项目到期后还须落实生态修复。
通过生态保护红线核验,不等于同时通过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森林公园等专项管控审查。尽调结论应写明数据版本、查询日期、出具机关和重叠面积;底图来源不明时,不宜作出“未发现冲突”的确定结论。
(五)联审与分段报批:程序可以并联,实体条件不能省略
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文,以下简称“38号文”)相关规定,省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推动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用湿在同一平台联审,同步开展勘测定界、现场查验、公示、费用缴纳等工作,并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包括林草湿荒监测成果)作为用地报批参考。对符合其适用范围的送出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可以市县为单位分段提出用地、用林、用草申请。联审和分段申请只改变办理组织方式,不合并各项许可,也不降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林草湿地准入标准。
分段报批应有行政区划、规划、设计或施工组织上的客观依据,整体项目范围、已批段落和待批段落均应可追溯。不得为降低审批层级、规避用地规模控制或先行施工而人为拆分。
根据38号文规定,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条件时由不同施工标段接续使用已批准的临时用地、用林、用草。若适用该政策,应核对重点项目清单、原批准范围和期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或林草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并确认累计使用不超过批准施工周期,防止临时占地实质永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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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方法:一张叠合图、三类判断、五类手续、四项闭合
用地尽调的价值不在于文件数量,而在于每一份文件能否覆盖每一处实际占地。底稿和报告可以按照以下四步组织。
(一)一张叠合图:所有结论共用同一坐标底版
项目公司应提供可编辑的CAD、KML或SHP格式坐标文件,完整覆盖场址红线、方阵、升压站及运行管理设施、集电线路和杆塔基础、场内外道路、送出线路及走廊、施工临时占地。再将上述坐标逐层叠加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林草湿荒监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河湖管理范围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等数据,形成统一底版。项目无法提供可校验坐标时,不宜仅凭扫描版总平面图作出明确的空间合规结论。
(二)三类判断:用于交易分流,不替代法定地类
叠合完成后,可从交易角度将占地分为“通常可推进”“附条件推进”“原则不宜推进或须重构交易”三类。该分类并非新增法定地类,而是将空间管控强度、手续缺口和整改可能性转化为投决结论。
交易判断 | 典型情形 | 建议处置 |
通常可推进 | 方阵使用符合条件的非耕地且不改变地表形态;存量建设用地权属和用途清楚;配套设施、林草和临时占地手续闭合 | 完成坐标、权属、备案和交割证据归档后正常推进 |
附条件推进 | 使用符合条件的灌木林地、基本草原以外草原或临时占地,尚需完成许可、备案、缴费或恢复验收;手续缺口可补正且时间成本可测算 | 将取得主管部门文件、补办完成、整改验收和费用结清设为交割先决条件或付款条件,并保留相应价款 |
原则不宜推进或应重构交易 | 新建、扩建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或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不符合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准入;永久设施用地客观无法补办 | 优先避让、拆改、剥离资产或重构交易;合法性无法恢复的,不得以一般性赔偿承诺替代交易否决 |
交易分类取决于项目时点、地类、保护等级、属地规则和有关主管机关意见。尽调报告应载明分类依据和数据来源,不得把交易判断写成抽象、绝对的行政合规结论。
(三)五类核心手续:按占地模块逐项核验
三类交易判断最终应回到具体手续。五类核心手续分别是:方阵用地备案,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使用林地审核或临时使用林地批准,草原征占用审核以及临时占地批准与恢复验收。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湿地并非独立于上述手续之外的“第六张证”,而是贯穿各占地模块的空间准入条件,应在坐标叠合和每一类手续核验中同步核验。
核心手续 | 适用模块 | 最低核验材料 | 重点红旗 | 核验动作 |
方阵用地备案 | 方阵区 | 项目立项文件、用地及补偿协议、坐标和地类面积表、备案回执或主管部门备案记录 | 占用耕地;实建范围超出备案四至;地表形态已改变 | 叠合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和现场实测,核对备案范围、地类及实建状态 |
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批准 | 升压站、综合楼、储能站房、一般道路、塔基等永久设施 | 农用地转用、征收、供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文件,规划许可,不动产权证或可落实的登记路径 | 仅有租赁合同;批准用途、主体或面积与实建不一致 | 核对批准文件、红线图、规划用途、登记状态及现场占用 |
使用林地审核 | 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方阵施工、占林的杆塔基础、道路、送出工程及临时用林 |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或临时使用林地批准、坐标范围、森林植被恢复费凭证、采伐许可(如涉及)、恢复资料 | 超范围占林;临时用林永久化;保护等级或自然保护地限制未经核查 | 按塔基逐基、按线路逐段叠合林地管理边界和批文坐标,核对费用缴纳及恢复责任 |
草原征占用或临时占用审批 | 占草的方阵施工、杆塔基础、道路、送出工程及临时占草 | 审核或审批文件、草原管理边界和图斑、草原植被恢复费凭证、恢复方案及验收资料 | 占用基本草原;将草原地块按未利用地处理;审核权限或面积不符 | 叠合国土调查地类和草原管理边界,核对有权机关、期限、面积和恢复情况 |
临时用地批准与复垦恢复 | 施工营地、材料堆场、临时便道、临时用林用草 | 批准文件及坐标期限、土地复垦或植被恢复方案、验收退还资料和费用结清凭证 | 到期未复垦;超范围使用;临时道路转为长期运维道路 | 核对批准期限、历史影像、现场状态及验收闭合情况 |
(四)四项闭合:把文件、现场与责任逐项对齐
五类手续核验后,还要做四项交叉验证。坐标闭合:立项或备案、用地林草批文、不动产权证、接入文件、竣工图和叠合图指向同一空间范围。地类闭合:实际占用、审批认定、年度调查成果和复合利用承诺之间不存在无法解释的冲突。范围闭合:批准面积、实占面积、方阵规模、备案容量、接入容量和竣工容量之间的差异有依据,不存在未披露扩面。责任闭合:租金补偿、复垦复绿、植被恢复、送出工程移交、后续运维和项目退出均有明确主体、期限及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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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前排查:二十项清单逐项作答
下表可作为用地专项尽调底稿。任何一项暂时无法判断,都应在尽调报告中说明缺失材料、影响、责任人和补证期限,不能长期停留于“待进一步核实”。
序号 | 核查模块 | 核查问题 | 交割前证据 |
1 | 底图与坐标 | 是否取得覆盖全部六类占地的可编辑坐标文件 | CAD/KML/SHP文件、坐标系转换说明、项目公司确认函 |
2 | 底图与坐标 | 是否叠合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永久基本农田、林草湿荒监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河湖管理范围数据 | 主管部门查询结果、叠合图、数据版本及查询日期 |
3 | 权属与合同 | 出租、出让或补偿主体是否为合法权利人,集体决策与授权是否完整 | 权属证明、村民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材料、公示记录、授权文件 |
4 | 权属与合同 | 租赁期限、付款、四至、退出及复垦责任是否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 | 合同及补充协议、付款凭证、收款主体核验记录、违约责任安排 |
5 | 方阵 | 新建、扩建方阵是否避开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历史项目是否存在扩面 | 地类叠合结果、历史立项及用地意见、前后期影像 |
6 | 方阵 | 方阵备案四至、面积与实建范围是否一致 | 备案回执、坐标表、竣工图纸、现场测绘资料 |
7 | 方阵 | 是否存在大面积硬化、永久性建筑、非必要道路或其他地表形态实质性改变 | 现场照片、无人机影像、施工图、整改及验收资料 |
8 | 复合利用 | 农、林、草、渔复合利用是否真实持续并符合属地标准 | 生产记录、承包或运营协议、主管部门意见、现场访谈记录及影像 |
9 | 配套设施 | 升压站、综合楼、储能站房等是否取得建设用地批准、规划许可并具备登记路径 | 转用征收或供地文件、规划许可、不动产权证或登记受理材料 |
10 | 道路 | 每条道路是否按位置和功能正确适用农村道路或建设用地管理路径 | 道路清单、中心线坐标、宽度、硬化方式、农村道路管理依据或建设用地批文 |
11 | 集电线路 | 直埋电缆与架空线路是否正确分类,塔基是否逐基落实用地及林草手续 | 线路竣工图、塔基坐标、批文及补偿协议 |
12 | 送出工程 | 送出线路用地、走廊补偿、产权归属与移交责任是否闭合 | 接入意见、建设及移交协议、补偿凭证、资产清单 |
13 | 用林 | 林地管理边界、保护等级、审核范围、缴费、采伐和恢复责任是否逐项对应 | 林地现状及管理图、审核或批准文件、缴费凭证、采伐许可和恢复资料 |
14 | 用草 | 是否占用基本草原;方阵和配套设施是否分别取得应有的草原审核审批 | 草原管理边界、国土调查图斑、审核审批文件、缴费凭证和恢复资料 |
15 | 湿地与水域 | 是否落入湿地名录、河湖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或其他专项管控区域 | 湿地名录查询结果、河湖管理范围图、养殖许可、水利部门意见 |
16 | 生态保护红线 | 方阵、配套设施和线路是否与红线或自然保护地重叠,重叠部分是否具备法定准入文件 | 红线叠合图;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或国家重大项目不可避让论证及批准文件(按适用情形);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意见 |
17 | 临时占地 | 临时用地、临时用林用草是否在批准期限与范围内使用 | 批准文件、历史影像、现场测绘资料、延期或接续使用文件 |
18 | 复垦与恢复 | 临时占地及项目退出后的复垦恢复义务是否已有方案、资金来源和验收安排 | 复垦或植被恢复方案、保证金凭证、验收和退还证明 |
19 | 执法与整改 | 是否存在责令停止建设、行政处罚、卫片执法图斑、督察、信访或尚未完成的整改事项 | 执法卷宗、处罚决定和缴款凭证、整改方案、验收或问题核销材料 |
20 | 交易安排 | 未闭合事项是否已转化为交割先决条件、价款保留、整改期限及专项赔偿安排 | 交易协议条款、保留金或托管安排、担保文件、交割证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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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备不等于合规闭合:六类用地失效典型场景
用地风险通常不在于文件的真伪,而在于文件证明范围与实际占用不一致。下列六类场景在并购中较为常见,宜作为现场核验和合同谈判的重点。
失效场景 | 表面材料 | 实质缺口 | 可能后果 |
方阵占压耕地或历史项目扩面 | 租赁合同、村民会议材料、历史用地意见 | 新建、扩建方阵占用耕地;历史项目超出原批准范围或新增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现场已改变地表形态 | 责令停止或整改、退还土地、恢复耕作条件、行政处罚;严重时影响建设、融资和持续运营 |
配套设施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 项目备案、方阵用地备案、土地租赁合同 | 升压站、综合楼、储能设施、一般道路等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批准范围与实际占用不一致 | 可能按违法占地处理,登记和抵押受阻,补办期限及成本不确定 |
塔基占林占草未办手续 | 线路图纸、接入意见、施工合同 | 杆塔基础或施工区域未办理使用林地、草原征占用或临时占用手续,或者超出批准范围 | 补缴费用、恢复植被、行政处罚,线路建设或移交受阻 |
局部进入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 | 总体批文或“无异议”说明 | 方阵、道路、杆塔或走廊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湿地或河湖管控范围重叠,缺少对应准入文件 | 避让、拆改、生态修复;严重时需剥离资产或终止交易 |
送出工程权利未闭合 | 接入意见、并网调度协议 | 送出工程用地、塔基占地、走廊补偿、资产归属或移交条件未落实 | 并网与移交延误、费用争议、投后现金流不确定 |
临时占地未经复垦验收 | 项目已并网、现场已清理 | 临时用地、临时用林用草未完成复垦恢复和退还,或临时道路转为长期使用 | 责令复垦恢复、补缴费用或承担行政责任,并可能影响信用和再融资 |
行政责任之外,还须识别刑事风险。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川06刑终151号案中,行为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光伏发电钢结构大棚,造成17.792亩农用地大量毁坏,二审维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量刑。该案并不说明一般手续缺口都会入罪;但当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和造成大量毁坏等要件叠加时,风险已经不是交割后补办手续所能解决。
因此,尽调报告不能把占地问题一律归为“可补办”。应逐项核对地类、行为时点、是否扩面、原有生产或生态功能是否受损、是否触及禁止区域、有权办理机关、整改所需时间和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给出明确的交易分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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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文件安排:把用地结论落实到付款和退出机制
尽调报告披露瑕疵,不等于风险已转由卖方。未闭合事项只有能够实际影响交割、付款、调价和退出,尽调结论才进入交易结构。
(一)定义:以地块和要件为单位
交易文件应分别定义“合格方阵用地”“合格配套设施用地”“合格用林用草手续”“合格送出工程用地”和“重大用地瑕疵事件”。定义不能止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权”,还应列明坐标、面积、地类、取得方式、所需批准、复垦恢复责任和禁止性空间冲突。用地台账和叠合图宜作为协议附件,使违约事实可以直接落到具体地块。
(二)交割先决条件:限于卖方可控、结果可验证的事项
适合列为交割先决条件的,通常是卖方能够控制且结果可以验证的事项,例如:取得或补正方阵备案并确认范围与实建一致;永久设施取得有权机关的建设用地批准并明确登记路径;占林、占草及涉红线、自然保护地事项取得依法应有的审核、认定或批准文件;送出工程用地、杆塔补偿、资产移交和临时占地复垦恢复已经闭合。每项条件都应约定交付文件、出具机关、坐标范围和完成标准,不能仅表述为“主管部门无异议”。
(三)价款:与最终合规面积、可用容量和整改成本联动
价款不宜与“土地已租妥”这一单一事实挂钩。可将对价分为基础价款和条件价款:基础价款对应已经合法形成、能够持续运营的资产;条件价款对应配套用地、林草手续、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核验、送出工程移交等节点。方阵合规面积或可用容量调减,发生补办、拆改、补偿和恢复费用的,应按约定规则调整或扣减对价。
调价机制的关键不在于公式设计的复杂,而在于明晰将各项变量的认定方法写清楚:由哪些文件确认最终合规面积和容量,由谁核定整改成本,技术争议交由哪类机构处理,条件未成就时价款返还、继续保留还是永久扣减。唯有证据与程序明确,调价条款才可执行。
(四)整改期限、交易最终截止日和过渡期禁止义务
不同事项可以设置不同整改期限,同时约定交易最终截止日。期限届满仍未完成的,应根据事项性质约定延期、减价、剔除相关资产、买方无责退出或解除。对签约时已经形成且由卖方控制的历史问题,不宜仅以主管部门办理时间较长为由无限顺延。
过渡期内,卖方和项目公司应承诺不新增或扩大占地,不改变地类和地表形态,不在手续未办结的地块继续建设,不新增占用林地、草原、湿地,也不进入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买方可要求定期提供现场影像、执法信息查询和主管部门往来文件,以核验标的状态未发生恶化。
(五)专项赔偿:从一般陈述与保证中单列
对交割前已经形成的违法占地、林草手续缺失、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冲突所引致的拆改、复垦复绿、行政罚款、补缴费用、停工损失和第三方索赔,宜单列专项赔偿,并以保留价款、托管资金或外部担保提高可执行性。一般陈述与保证的责任上限、免赔额及较短索赔期限,不宜当然适用;赔偿范围还应覆盖调查、测绘、专家论证、诉讼及整改等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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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决结论:可推进、附条件推进或不宜推进
用地专项尽调最终应为投资决策提供明确结论:按现状推进、在条件成就后推进,还是不宜推进或需要重构交易。判断重点不是瑕疵数量,而是问题能否依法补正、时间和成本能否测算、交易工具能否控制后果,以及是否触及禁止性底线。
投决结论 | 典型状态 | 主要交易工具 | 控制底线 |
可推进 | 方阵地类和现场状态符合要求;配套设施、林草及临时占地手续闭合;不存在无法接受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湿地或河湖管控冲突;送出工程权利清楚 | 正常交割、一般陈述与保证、交割证据归档 | 坐标叠合、批文和现场证据能够共同证明各类占地在剩余运营期内可持续使用 |
附条件推进 | 存在可补办、可拆改、可量化的局部缺口,未触及禁止性底线,办理机关、路径、时间和成本基本明确 | 交割先决条件、价款保留、整改期限、交易最终截止日、专项担保和过渡期限制 | 瑕疵消缺或风险被充分隔离前,不释放对应价款,不实施不可逆的交易安排 |
不宜推进或应重构交易 | 触及新建、扩建项目禁止占用区域;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冲突无法进入法定路径;永久设施用地无法补办;送出工程无可行方案 | 退出交易、剔除资产、拆分标的、重构项目或大幅重估交易价格 | 不得以一般赔偿承诺替代项目合法占地和持续运营能力 |
投决材料不宜笼统表述为“用地手续有待完善”,而应逐项列明:问题位于哪一占地模块,涉及多少面积和容量,应由哪一机关处理,能否补办,预计时间与成本,交割前需要取得什么证据,以及对估值和付款的影响。做到这一层,尽调结论才能直接进入投资委员会决策和交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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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交易标的是持续合法的用地状态
土地合同解决占有和补偿,方阵备案解决符合条件的方阵用地监管,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地文件解决永久设施的用地路径,林地、草原、湿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规则则分别控制资源及生态空间准入。每一份文件都有其明确的证明边界。
“方阵与配套设施分开审”的核心,在于将土地上的电站与文件中的电站逐块对应:坐标一致,地类定性清晰,批准范围覆盖实占范围,复垦恢复责任有明确承担主体,未闭合事项能在交割前解决,或者通过价格、付款和退出机制得到控制。买方最终取得的,应是一项能够在剩余运营期内合法的持续占地、持续并网和持续产生现金流的资产。
尚须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本文涉及生态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则引用均以截稿时现行有效规定为据;在法典施行后用于具体项目时,应结合届时有效的配套规定重新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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