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建立和日益发展,一大批彰显独特品牌形象与价值的注册商标涌入市场,促进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与企业的长久稳定。与此同时,也有人通过搭乘知名品牌的“便车”,销售假冒商品混淆视听,从而牟取非法利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为了打击此类犯罪案件的有力武器。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犯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建立和日益发展,一大批彰显独特品牌形象与价值的注册商标涌入市场,促进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与企业的长久稳定。与此同时,也有人通过搭乘知名品牌的便车,销售假冒商品混淆视听,从而牟取非法利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为了打击此类犯罪案件的有力武器。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犯罪构成、立案标准、司法解释、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与经典案例介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

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2)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

(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已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立案标准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司法解释——量刑情节与相关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五、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属知识产权类犯罪,性质十分相似却有所不同。下面将通过二罪构成要件与立案、量刑标准加以区别。

(一)客观方面

假冒注册商标罪:通常指的是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故意造成公众混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通常指的是行为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二)犯罪客体

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侵犯的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包括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要侵犯的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

(三)犯罪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侧重于行为人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行为人通过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意图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侧重于销售行为,行为人需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故意,其实施的行为是销售,而非使用。

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主体多为生产者,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多为销售者。

(四)量刑情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

情节严重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数额较大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罪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经典案例——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简要案情

202111月,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名酒的情况下,从张某京(另案处理)处以3200-3250/件的价格购买假冒某酒15件(每件6瓶),通过银行卡、微信转账方式共支付货款48250元。其中4件以900/瓶的价格销售于山东省济南市一回收市场中,后在其经营的烟酒超市内以1000-1050/瓶的价格零售出10件,销售金额共8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3.3万余元。2022年,侯某国(另案处理)先后通过被告人张某在张某京处购买了25300元假冒八代52度某白酒。

2023124日,公安民警在泰山某某恒谦烟酒超市门店将被告人张某传唤到案,并对其门店进行搜查,依法扣押八代某6瓶、七代某2瓶,华为HONORX10手机一部、iPhone6s手机一部、iPhone7plus手机一部、iPhone11promax手机一部。(均未随案移送)。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某八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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