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01法律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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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02

罪名解读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03

主体要件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04

客观要件



上市公司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05

主观方面



故意。

06

客观方面



实施了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两种类型: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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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追诉标准(二)》第18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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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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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



(1)行为主体是上市公司子公司的高管而不是上市公司的高管,对上市公司实施该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该罪。
(2)行为人的交易行为有相应的账单、银行流水等,具有合理性。
(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金额,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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