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

一、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毒品,由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运输、贩卖同一种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种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已作过处理的,应视为已经结案。 


三、立案追诉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应予立案追诉。




四、量刑标准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2.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3.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4. 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5. 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6. 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7. 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8. 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9. 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10. 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11.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12. 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13. 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14. 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15. 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6.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17.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18.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19.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20.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1.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22.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2. 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3.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4. 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5. 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6. 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7. 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8. 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9. 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10. 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11. 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12. 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13. 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14. 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15. 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16.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17.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18.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 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 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 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五、常见辩护要点

  
1. 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明知涉案物品为毒品。
3.被告人客观上并未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4.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5.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所起的作用很小。
6. 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7. 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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