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

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立案追诉标准


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应当立案追诉。


注意: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法律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量刑标准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严重混乱的。


注意

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注意:

一、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常见辩护要点

  

1.  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发泄不良情绪等一般的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心态。

3.  被告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认为是寻衅滋事罪。

4.  被告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有关部门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寻衅滋事行为的除外。

5.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可从轻处罚。

6.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六、编者寄语

  

一、尊重法律,维护秩序: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每个人都应当尊重并遵守法律。寻衅滋事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让我们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理性表达,避免冲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矛盾和冲突。但解决矛盾的方式应当是理性的、和平的,而不是通过寻衅滋事来发泄情绪。学会用沟通、协商等方式来解决问题,是每个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三、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途径。同时,我们也要学会保护自己,避免成为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受害者。

四、倡导文明行为,共建和谐社会:

文明行为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我们应当从自身做起,倡导文明、礼貌、友善的行为方式,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监管,严惩犯罪:

对于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同时,也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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