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是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非常明确,即故意,既包括组织者明知自己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组织者可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推断出是未成年人而仍旧组织其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的间接故意。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在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这就是说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的行为没有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标准,但是已经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由此,只有符合上述4项内容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符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1.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被告人对未成年人的年龄不明知。 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对未成年人采取了人身和经济的双重控制,并组织其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4.被告人主观上并无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5.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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