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


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即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了人身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活动的可能。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三、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8.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量刑标准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五、常见辩护要点

  

1.被告人的行为仅为讨债,没有殴打行为,主观恶性不大。

2.被告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认定非法拘禁的时间存疑,是否持续状态出现中断,拘禁起止时间是否明确,是否与案发时间证据相矛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4.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时间不足24小时,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5.本案已过追诉时效。

6.在面对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或他人安全而实施的拘禁行为,不属于犯罪。

7.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8.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

9.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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