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

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也就是主要包括监护人、收养人、看护人、教师、医生等。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且明知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和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


三、立案追诉标准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应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量刑标准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以下情节之一,属于情节恶劣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长期发生性关系的;
(2)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
(3)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5)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长期发生性关系的;
(二)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
(三)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六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解释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五、常见辩护要点

  

1.行为人误认为被害人已满十六周岁,主观上没有与十四至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故意。

2.行为人只是短暂的、临时性的照护被害人,并不具备“负有照护职责”身份,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不适格。

3.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4.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

5.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 法律速递# 张润根刑事辩护团队# 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刻不容缓,越早委托越主动

刑事拘留后的黄金 37 天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我们提供 24 小时应急咨询,第一时间介入会见、申请取保候审、固定有利证据。

24 小时咨询热线
16679007900
在线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