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2024-09-24 · 其他 · 阅读 1

一、简要案情2021 年原告吴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22 年 2 月办理订婚典礼。期间男方父母花光家底,一共向女方一家支付彩礼19.8万元,价值2.54万元“三金”,男方给女方及其家人各类红包共计32600元。二人同居一年期间,女方没有工作,一切生活开销均由男方支付。2021年订婚至2023年期间男方多次向

一、简要案情

2021 年原告吴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22 年 2 月办理订婚典礼。期间男方父母花光家底,一共向女方一家支付彩礼19.8万元,价值2.54万元“三金”,男方给女方及其家人各类红包共计32600元。二人同居一年期间,女方没有工作,一切生活开销均由男方支付。2021年订婚至2023年期间男方多次向女方提出结婚登记事宜,但女方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6月女方主动向男方提出分手,目前两人无复合、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原告吴某(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女方一家返还彩礼19.8万元,返还“三金”,返还各类红包共计32600元。

二、法庭开庭--调解结案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张润根、孟竑佚律师接收原告吴某(男)及其母亲的委托后,认真听取其母子二人的陈述,在梳理了吴某(男)与张某(女)共同生活所期间的往来转账、女方的大额开支和女方反悔婚约的过错等问题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积极举证,阐明事理。在开庭当日迫使被告在庭审质证的过程中主动向法庭提出和解请求,最终在审判长及二位代理律师的帮助下,被告当场返还彩礼11.7万元,返还全部“三金”,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次日法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至此长达近三年的婚约财产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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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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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位律师在调解笔录上签字

三、律师点评

(一)彩礼认定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
男方婚前给付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当地有彩礼给付的风俗习惯是认定彩礼的前提;
(2)给付时的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关系。现在社会生活中,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较为普遍,有的是为了稳定恋爱关系,有的是为了表达爱意,只有以结婚为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时,该财物才应认定为彩礼;
(3)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如果男方给付的是数额较小的财物,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
(二)彩礼返还情形
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在双方离婚时一般不予返还彩礼。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在扣减已经使用部分和无法返还的嫁妆部分基础上,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应当在扣减已经使用部分和无法返还的嫁妆部分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而男方支付的见面礼、红包等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同时结合当下实务判例,一般情况下系男方为取得女方好感的自愿赠与行为,一般不认作彩礼,不符合返还的范畴。
本案中,吴某父母为其子可以与张某(女)喜结连理,掏光家底支付高额彩礼,花重金操办订婚仪式,怎了张某(女)不愿履行婚约,未与吴某(男)办理结婚登记。虽然二人共同生活一年,但吴某(男)并无过错,二人也从未孕育子嗣。因此经过法庭调解,律师释法,被告返还原告部分彩礼共计11.7万元,返还全部“三金”,符合当下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四)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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